管理者对员工管理不可一视同仁

时间:2021-01-20 17:36:1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管理者对员工管理不可一视同仁

  对员工的管理,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我对他们都是一视同仁。”这句话听起来似乎颇为公平、公正,实际上根本就既不公平,也不公正。因为一个企业的员工数多则上万,少则几位,无论上万还是几位,他们彼此、相互之间并非“一个模子”制造出来的,因而有许多差异。

管理者对员工管理不可一视同仁

  就有形的方面来说,他们性别不同、身高不同、肤色不同、讲话速度与腔调不同等,就无形的差异来说,家庭与教养、成长过程、价值取向、教育程度、反应速度、个性敏感度、事物认知、甚至行为导向等均不一样,我们如何以“一视同仁”方法来领导他们、管理他们?因此任何组织内的领导者,或任何企业内的管理者均应对个别员工的管理不可一视同仁,而要因个别的差异,以不同和管理方法与管理技巧施以管理。比如不同性别或不同教育程度的员工,当同样的绩效,或同样的过失发生后,我们应该用同样的方式处理吗?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为女性对责难的承受度通常与男性有别;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员工在沟通方式及技巧上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员工亦不一样。再以体质来说,一个体质强壮的员工与体质较弱的员工,我们可以要求他们做同样需要体力工作的量化成果吗?为了探讨这一对领导者与管理者相当重要的管理理念,笔者特提出如下意见:

  制度一元化与管理差异化

  我们所谓“管理员工一视同仁”是从制度面来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企业内的相关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这是一个企业在管理上应有的管理工具。任何企业在论及管理时,都必须了解,管理是通过人建立管理工具(制度),由这些工具来管理员工,而不是由人来管理人,这也是所谓法治,而非人治;如果人治,人有情绪的高低、价值判断的差异、人际关系的良否,以及甚至个人利益的差别,都会影响到对员工管理时所下的决定及处理方式。为避免因管理者自身的这些差异,所以用制度加以规范,希望能以制度的一元化,而消除、或者降低管理者在管理决策或技巧的差异。但是,制度虽有其一致性与一元性,但在运用这些制度管理员工时,则因员工个人的差异而运用不同的方式或技巧处理相关问题。诸如对员工表扬来说,有希望公诸于他人,有的希望上级主管的.私下激励;就处分来说,有的轻轻一句责难的话,员工就已羞愧难当,甚至泪流满面;有的即使声色俱厉,员工却安之若素,毫无悔意。就管理者应尽其该尽之辅导责任而言,在的员工简单交代,即能从中体会,顺利执行;有的则必须巨细无遗交代清楚,外加千叮咛、万嘱咐,再辅之以事必躬亲的督导。

  管理技巧的弹性管理与例外管理

  谈到员工的差异管理,我们不能不谈到管理上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那就是弹性管理与例外管理。心理学家波诺玛说得好:“一个没有弹性的管理者,可以说就是最没有效率的管理者”。这两个管理理念原来是在探讨企业内因层级不同,而处理相关事务时运用弹性与例外管理的不同权责。简而言之,层次较低的主管通常管理均以制度之规范处理经常性与规范内者为导向,层次高者处理管理事务及下决策时并不一定以制度为基准,而以其智能、经验、能力做判断,是否对制度的适用性进行取舍;必要时可“舍制度”而“就真理”。就员工差异管理而言,这种弹性与例外管理亦可依据下述几个原则引用:

  1、应以企业利益为出发点:这种差异化管理或处理员工相关问题时,其最初及最终目的是以企业利益为出发点,既不是为了维护主管对员工的影响力而做好人,亦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放任不管。

  2、应具说服力:不管层级高低,或因员工之差异进行管理或处理,必须具有充分说服力,否则难以服众。当其它员工因不服,或上级领导的询问时,我们可以有充分理由加以辩护或解释。

  3、必需先考虑企业制度的适用性:在进行差异管理之初,先考虑制度的适用性,不可在考量制度适用之前,另创“私人条款”;只有在了解现行制度难以规范,或现行制度不适用时方可运用此差异管理。举例来说,法官在审理刑事或民事案件时,所用条文均为一样,但判决结果却有差异。这亦是考量相关差异之后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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