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员调动与降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4 编辑:misrong

公司人员调动与降职管理规定
 
(一) 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的调动与降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人员调动管理
第二条 调动的定义
调动是公司内部平行的员工调整,既没有提高职位、扩大调动员工的权力和责任,也不增加薪金,除地区差异外。
第三条 人员调动的原则
1.符合公司的经营方针;
2.符合相关的人事政策;
3.提高员工任职能力,做到适才适用。
第四条 人员调动的实施
依据以上原则,凡属下列情况的,公司应对员工实施职位调动;
1.配合公司的经营任务;
2.调整公司结构,促成公司员工队伍的合理化;
3.适合员工本人的能力;
4.缓和人员冲突,维持组织正常秩序。

 (三)人员降职管理
第五条 降职的定义
降职即从原有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降职的同时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职位、权利、和工资待遇。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第六条 降职的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因为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担任目前工作等;
3.依照公司规定的考核与奖惩办法,对没有达到标准的员工进行降职。

第七条 降职的程序
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凡已经核定的降职员工,人力资源部应通过行政部发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八条 降职的审核权限
依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层管理人员的降职由总经理裁决;
2.各部门主管人员的降职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一般管理层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报部门经理审核;

第九条 降职的工资待遇处理
降职时,其工资待遇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工资待遇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

第十条 附则
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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