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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聘用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23编辑:ZMR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第五条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岗位聘用原则

  第六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章管理人员任免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由各部门部长、经理、主任和部门副部长、副经理、副主任组成。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2、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3、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晋升和降职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备选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六条对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对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职位升迁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经总经理审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高级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保持不变。

  第七章岗位调换

  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调动申请书,经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调动,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有岗位变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试用员工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别为1年、2年、3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员工提出,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员工在试用、正式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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