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不在员工入职一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要每月付给员工两倍的工资。实践中,企业一般都知道此条款之厉害,也想尽办法来解决,但有时难免会办不好此事。有时因为工作忙,忘记了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有时是因为劳动者迟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等等。对于因为所谓工作忙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明其在人事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上做不好,其实,只要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多少天之内,相关操作人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否则对于责任人处以相应处罚等条款并严格执行即可。当然,此天数要给公司留下处理的余量,最好不要规定30天以内,因为这样事情发生了公司就难免被动,没有时间来处理了。对于迟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这样的人员为高管或高级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上报相关情况,由公司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耐心访谈,如果其最终还是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必须要让其走人,并留下其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以防相关劳务官司。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讲,和员工尽快签订劳动合同,也是给员工吃了一粒定心丸,起到定心的作用,因为长时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会一边工作一边考虑,公司是不是不需要我了,是不是准备把我开了等等心理情绪,这肯定会影响到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其对公司绩效的贡献。所以,关于此点,没有什么好解释的,就是在操作上执行好,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利益,另外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试用期的期限问题
关于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不做叙述。但操作中,企业容易犯的问题有:
(1)不管什么岗位都设置了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抛开法律之规定,试用期并不是越长越好。这要具体到岗位、行业特性等来共同考虑。比如,一般的基层岗位如保安等,是没有必要设置6个月的试用期的,因为业内这样的岗位一般就一、两个月的试用期,你自己设置六个月,员工会极为不满,会觉得公司想办法“整人”,也会极大挫伤员工的积极性。当然,一些高级管理岗位,可以设置6个月的试用期,前提是高管本人同意,因为按照常理,一般的管理人员试用期就是三个月。所以,在具体的企业实践中,企业应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来设置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期限,原则是,即达到试用期管理的目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成本,也要考虑,员工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可能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一般的建议是这样的,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第二次为5年,第三次可以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毕竟一个员工已经有了8年的在本企业的工作经验,是好是坏是比较清楚的,同时,为企业长久发展考虑,也必须留些优秀的老员工,这不仅仅是对于员工之积极性发挥有帮助,对于企业之稳定、发展和雇主品牌之建立也很有帮助。当然,试用期之长短可以参考行业和岗位来具体设置,然后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畴。
(2)钻法律的空子,变相延长试用期的天数。曾经见到一些企业的HR做过如此操作,比如其可以和员工签订一年零几天的劳动合同期限,这样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设置两个月的试用期了,因为,如果只有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其试用期是不能超过一个月的。此HR,可谓聪敏透顶,但其效果应该不会那么好。从员工的角度而言,员工觉得自己吃了大亏,毕竟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其收入毕竟要少了(大多数试用期员工的待遇只有转正后的80%),这是公司在恶意地削减员工的收入,我想,这肯定会极大地打击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对于一个刚刚加盟公司的新员工而言,此招无疑告诉他,公司和员工不是利益共同体,公司会想尽办法扣除他的收入,所谓以人为本之文化和人文关怀都是狗屁。可想而知,有适当的机会,员工肯定会孔雀东南飞,留下来的,也大多会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钟都不想去撞或撞不好。其实,回到企业的基本面,企业聘请人来的目的是帮助公司实现其战略和业务,说简单些,就是来帮助公司赚钱的。偏偏人又是有感情有智慧的,也是发挥其效能最有权控制的,也就是说,员工觉得非常之不爽,出工不出活,企业欲死而不救,我想最终倒霉的就是企业。想想吧,一个企业的员工不是想着如何帮助企业发展,而是想着怎么样和企业斗法,企业之内耗可想而知。所以,此“阳谋”万万不可用,不要背离了企业雇佣员工的初衷。但遗憾的是,某些企业的HR以此雕虫小技为荣耀,而最高管理者也认为此乃会办事之表率,真乃小聪敏之吃大亏也。
3、试用期的绩效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