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员工管理,首先就要找到当前的问题所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般企业中员工关系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供大家进行对照参考。
现存五大问题
第一,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追逐,冲淡了企业内部员工关系管理的是非标准。
企业的价值观规定了人们的基本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是企业的伦理基准,是员工对事物共同的判定标准和行为准则,企业核心理念的深根必须通过制度去体现,价值观只有反复强化才会得到员工认同。中国很多行业的集中度都不高,企业面临激烈的竞争,如海尔这样的企业,亦是如此。他们经常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摇摆不定,例如,诚信固然重要,但不诚信但却能带来业绩的行为往往得到褒奖,导致评判员工关系管理的是非标准模糊不清。
第二,缺乏共同的愿景,导致员工关系管理的起点不清楚。
企业的共同愿景首先必须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追求,由此,员工关系管理的起点是让员工认同企业的愿景。没有共同的愿景,缺乏共同的信念,就没有利益相关的前提。据估计,中国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在2亿以上的企业存在清晰战略愿景的不到20%.很多企业也提出了远大的目标,但是目标的制定缺乏员工的参与,目标的宣贯远远不够,对于愿景的不认同也就在所难免。
第三,员工关系管理的主体不清晰,直线经理作为员工关系管理的首要责任人的理念没有得到广泛确认。
在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系统中,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处于联结企业和员工的中心环节。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员工关系管理的组织部门,广大的直线经理是员工关系管理的首要负责人,他们相互支持和配合,从而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企业内部员工关系或者人力资源管理最大责任者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但是这一观点在很多企业得不到确认,导致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水平和效果得不到有效的体现。
第四,缺乏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员工关系管理根本的缺失。
员工关系管理的根本是内部公平,调查显示,员工离职的第一原因不是薪酬水平低,而是员工的内部不公平感。内部不公平体现在激励、职业发展、授权等方面。从程序看,过程的不公平比结果的不公平更加突出。如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晋升机制成为员工关系管理的根本。
第五,员工需求的实现程度不高,作为员工关系管理核心的心理契约总体失效。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心理学家施恩提出了心理契约的概念。虽然心理契约不是有形的,但却发挥着有形契约的作用。目前企业对于合同、协议等契约比较重视,但对心理契约普遍忽视,企业没有清楚地了解每个员工的需求和发展愿望,并尽量予以满足,也没有对员工的需求进行适当的引导,导致员工需求期望的实现程度不高,老板和员工心理定位差距较大,双方的满意度都较低。
新劳动法下员工关系管理新挑战
当前形势下,员工关系管理面临很多挑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对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带来了全方位的深远影响。
首先,员工参与决策的民主程序必须得到尊重。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以前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将“听取意见”改成“讨论”、“平等协商”,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严格了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其二,关于试用期员工关系管理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在一些地方有不同规定:1.试用期的期限明确规定为1个月、2个月和6个月;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之比例两种基准;3.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4.明确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每月满月工资的赔偿金。
其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得到进一步明确。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以前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最后,违约金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要求员工关系管理中必须赋予更多正面管理和沟通的要求。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为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方面需要通过对员工违约行为所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来合法有效地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必须加强正向激励,必须赋予员工关系中更多管理和沟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