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对于企业的员工请病假那是正常的,那么有哪些管理办法呢?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一些相关的方法,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和其它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病假:
职工非因工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的假期。
1、申请休病假必须持有本所医务室证明或经本所医务室开据转诊证明指定医院的证明;特殊情况以医院急诊为据,急诊假不得超过三天,连续急诊无效。急诊需在居住地所在区卫生院、医院证明,其它无效。
2、职工在节假、休假、公出期间,发生疾病需要在当地医治,需及时通知所在部门。回所后,可凭乡以上医疗单位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按病假待遇处理。
3、各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视职工患病的实际情况,审核病假证明,在病假条上签字和签定确认的实际病休时间。申请病假时间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过六个月的还要经由主管所领导批准。
二、病假期限:
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三、病假时间的计算:
所有实际病休时间累加计算。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要连续计算(包括星期六和周日)。
四、病假工资。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但不含岗位津贴、目标奖、保留奖金,下同。
2、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职工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及十二个月累加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由原工作部门负担;六个月以上的由所统一负担。所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职工病假工资,由本单位负担。
五、职工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不享受劳动保护待遇。
七、长期病假的职工,需每满三个月交医务室一份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有关检查结果,到期不交的,停发工资。
八、确诊身患癌症的职工;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不执行第七条。
九、长期病休人员要求复工,需提交指定医院身体状况检查证明和本人复工申请,由医务室审查,原工作部门审核后,经主管所领导批准,方可复工。病休人员复工应回原工作部门工作。
十、正在享受病休待遇的职工在所外谋取其它职业,或弄虚作假的病休人员,一经发现,由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查实,提交所长办公会讨论,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享受长期病休的人员,女性职工年满45岁,男性职工年满50岁,需办理正式病退手续。
十二、由所统一发放病休工资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管理。由原工作部门负担工资的病休人员由原部门管理。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