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谈会会议纪要参考

时间:2020-12-14 19:13:18 会议纪要 我要投稿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例参考

  引导语:座谈会是由训练有素的主持人以非结构化的自然方式对一小群调查对象进行的访谈,是一种圆桌讨论会议,那么下面小编给你们准备了座谈会会议纪要范例参考,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例参考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例参考

  地勘队伍改革与发展座谈会会议纪要

  XXX年5月27-29日,由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办的XXX年中国探矿者年会(第九届全国百家地质队长座谈会)在安徽合肥庐江县召开。其中:“地勘队伍改革与发展”座谈会由中矿联地勘协会主办。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本次座谈会,会前,汪民副部长对这次座谈会作了专门指示:“新常态”对地勘行业的发展构成了倒逼机制,地勘单位要认真思考发展新路径,“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已行不通了。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的社会职责要进一步明晰,事企分开要进一步深化,队伍体系要进一步明确。地勘行业要发展,诚信自律很重要,要尽快建立诚信体系,形成自我检查、政府抽查、事后监督等机制。中国矿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王家华、副会长刘玉强出席座谈会。来自全国地勘行业局级领导及有关人员16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由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局长、党委书记,中矿联地勘协会执行会长卢进主持,他讲到:当前,全球多边多元格局已铸就,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地勘行业深度下行调整。国家审时度势,顺势而谋,出台了一揽子改革计划。值此谋定后动之际,我们在审视建国以来地勘行业改革“四步曲”的基础上,借国家“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契机,深入研讨“深化地勘行业改革,开拓发展新路径”,意义深远。卢进强调:肯取势者可为人先,能谋势者必有所成。

  会议分主旨演讲与自由发言两个阶段组成。

  一、主旨演讲

  安徽省地矿局局长、党委书记李从文结合安徽省完成了地勘单位分类、出台了改革实施意见的实际,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安徽地矿局“准确定位、理顺关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的总体改革思路;“加强地质工作、加强产业发展、加强结构调整、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作风建设”等“五加强”的做法;以及“公益服务、地质找矿、产业发展”等“三新格局”。其改革目标明确,发展路径清晰。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副研究员、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产资源委员会副秘书长崔荣国,通过翔实的数据展示了“十五”以来,我国地勘投入的梯度变化、重要矿种资源量的动态增量、勘查成果的显著提升;分析了当前地勘投资渠道单一、矿权市场与商勘市场发展滞后、地勘“产能过剩”等现实问题;提出了地勘行业的发展应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产能外移、以及与区域经济紧密结合等建议,对地勘业的发展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北京市地勘局副局长卫万顺深入分析了北京市地质工作的特点,并结合北京新定位,提出了全面切入“三规合一”、重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建设、治理城市病等各个领域,统筹规划、总体布局的地质工作新思路和新目标。

  华东冶金地勘局局长丁晓牧全面介绍了华东冶金地勘局的发展历程,详细阐述了华东冶金在地勘队伍改革过程中,坚持地质立局不动摇、坚持地勘特色不动摇、坚持改革发展不动摇、坚持民生改善不动摇的“四坚持”精神,并取得了不斐的找矿成果,值得同行借鉴。

  河南省地勘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王建平深入分析了新常态下地质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重点介绍了河南省地勘局在新常态下开展“加快调整地质工作结构,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功能;大力发展地质产业,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构建事企分开的实践探,为地勘单位的改革提供了新路径。

  福建省地质勘查开发局副局长郑荣富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新常态下地勘队伍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阐述了福建地勘局“三注重三突出”的地质工作新思路,展示了福建局创新拓展空间,构建服务支撑体系;扶持培育海洋地质成长空间,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巩固提升生存空间,打造地质找矿升级版的新做法,为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二、自由发言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局长张路锁谈了四点建议:一是有关部委(尤其是国土资源部、中编办,或者协会的桥梁作用)要重视地质找矿工作,对公益一类、二类、经营生产类地勘单位的顶层设计进行科学调整,有效提升地勘装备的利用率,注重地勘技术能力的提升;二是明确地勘单位会计制度,清晰界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地勘会计制度的适用范畴,使地勘审计工作有据可依;三是积极争取国有地勘单位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四是大力宣传地质工作的作用,贯彻地质工作对国家、民族重要性的.意义。

  湖南煤田地质局局长林中湘谈了三点思考:一是地质工作要打破行政区域和常规行业范畴进行带状发展。即沿着国家战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的发展而发展;二是地勘单位和地勘行业要建立产业联盟,新技术新理论新引用要构建产学研联盟;资本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关系要理顺。三是地质勘查立法工作是地勘队伍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局长高弟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当务之急是要研究面临“新常态”应采取的对策,如:对国有地勘单位配置矿权应提上日程,不仅能提高地勘单位的积极性,而且对国家后备资源的储备意义重大;二是不仅应明确会计制度,而且要在各管理级次进行界定,这将对分类改革起指导作用。

  湖南有色地勘局副局长凌水成重点谈到探矿权管理的问题:要科学界定探矿权的勘查阶段,两至三年完成普查不科学;探矿权是一种或有资产,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主管部门要鼓励。

  浙江省地质勘查局副局长徐刚认为:在“新常态”下,原有支撑地勘单位发展的“三大法宝”,已受到挑战,即“事业帽子企业路子、以队为单元分散发展、内部经济责任制”。因此建议尽快修订“矿产资源法”、尽快出台“第三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安排原有矿权,科学调整野外津补贴等办法,分类改革的过渡期间,明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杨永忠认为:地勘经济低迷的情况下,贵州局传统的找矿工作受到的挑战最大,“大地质观”没错,“新常态”下思考地勘技术人才何去何从、资源安全问题、探矿权如何争取、分类改革与审计工作如何衔接等问题尤其重要。

  本次座谈会获得圆满成功,与会代表希望协会对会议材料进行全面整理,形成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

  XXX年5月30日

  《公司债券业务座谈会》会议纪要

  一、公司债券额度测算问题

  (一)目前只能明确短期融资券(CP)不占用净资产额度,其他债券品种,包括中票(MTN)、境外债等尚在考虑过程中。

  (二)母公司发债,由于采用合并口径,会占用子公司额度;但子公司发债,是否需要考虑母公司发债额度并未明确。

  (三)明确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发行主体问题

  (一)明确上位法为《公司法》,境外注册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

  (二)境内子公司可以发公司债,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无限制,可能涉及外管局审批(个人看法)。

  (三)平台公司下属公司中有产业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无限制。

  (四)产业公司下属公司中有平台公司的,母公司发行公司债无明确限制(但平台公司净资产/营收/利润占比方面最好不要太高,个人看法)。

  (五)地产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目前无限制性要求,但证监会提及了是否会考虑准入口径。

  (六)商业银行发行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该种债券目前无限制。

  (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不强制要求担保。

  (八)创业板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不受限制。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并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备案部门改为证券业协会(中证监测中心)。过渡期内,产品仍需走完交易所备案程序,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将分品种,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私募债等。

  (十)证监会会制定平台公司准入名单,重点参考财政部制定的平台名单。

  (十一)明确担保公司、典当行不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低于AA-的小贷公司不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确定)。

  (十二)产能过剩行业(原九大限制性行业)发行公司债券,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不需要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

  三、审批流程问题

  (一)“大公募”(可向社会公众投资发行)采用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采用 简易流程,但具体流程尚在考虑。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需到交易场所挂牌的,发行前需取得交易场所同意挂牌的无异议函。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增强流动性,下一步可能会推出协议回购的转让方式。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持有至到期(不到交易场所挂牌)的,不需要取得交易场所无异议函,但备案程序可能会比挂牌公司债严格。

  (四)交易所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正在修订,将尽快推出。

  (五)可转债等涉及新增股份的品种,其核准职责未移交债券部。

  四、品种问题

  (一)一年期内的公司债券,目前不能公开发行,非公开未限制。

  (二)永续债存在障碍。

  (三)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正在研究。

  五、发行失败问题

  允许代销后,可能存在发行失败问题。证监会意见:批准额度内,可以自主调整,小于批准额度不算作发行失败。

  六、相关机构要求

  (一)增信机构实行“白名单”制度。

  (二)必须聘请受托管理人且受托管理人必须是证券业协会会员,律师事务所并不在证监会考虑范围内,给商业银行留了口子,但入会目前存在问题。

  (三)不管登记机构是否为中登公司,结算数据都需要统一报送至中登公司。

  七、发行主体信用等级问题

  原《试行办法》中规定了信用等级良好,证监会当时考虑的标准为BBB(投资级),目前取消了“信用等级良好”,主要由市场自主决定。

  八、项目收益债问题

  原则上不属于公司债范畴,公开发行受限制,非公开发行可以研究。

  九、资产负债率问题

  目前无限制。

  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问题

  强制设立,目的是便于留痕,并不强制要求监管。

  十一、非公开发行的备案办法可能在春节前正式发布。

  某局座谈会会议纪要

  1、 5 月 1 日 后 国 家 局 受 理 大 厅 搬 到 大 成 广 场 2 门 一 层 办 公 , 本 着 “谁 审 评 谁 受 理 ”的 原 则 , 执 行 审评受理一体化,审评中心和瑜红老师带领受理组入驻受理中心,首先从进口药品开始,国内药 品的受理时间待定 。

  2、针对企业意见较多的国家局发布 51号文件后缺少对应的配套文件,企业目前无法正常申报, 国家局正在对原 28号令附件 2对应的相关内容技术资料申报要求和注册申请表修改,其中注册 申报资料要求和注册申请表已经完成编写,注册申报系统信息中心已经完成调试,预计近期将发 布实施 。

  3、关于新 3类口服固体制剂的申报问题,化药处杨处长的解读:参照 44号文件和 257号文件, 应当是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开展 BE实验,完成后按照申报生产要求准备资料,在技术审评时 如认可 BE结果, 可能直接批准; 如认为还存在问题, 会发临床批件, 再开展 PK+100对临床 。 (关于注射剂类产品能否直接申报生产问题,会后分别请教了注册司和审评中心老师,前者认为 只要申请人完成相关药学对比研究, 符合技术审评要求, 可以直接批准生产, 但后者认为 28号 令的审评标准不能降低, 应当进行验证性临床研究, 此类情况还需要讨论)。

  4、化药完成 BE后, 如申报生产时需要开展验证性临床, 评价疗效一致目前未要求用原研药品 作为临床对照药 。

  5、对于毒麻精放类管制药品, 原则上还是先提出临床申请, 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展 BE实验 。

  6、关于需要开展 BE研究的产品, 在研究和审评过程中, 申请人的生产车间、设备、地址可能 发生变化,如何与随后的技术审评衔接问题,徐晓强处长答复目前国家局已经对技术审评时限明 确要求,也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申请人应当和临床单位一起各自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对研究 周期的影响,研发周期受到申请人、临床研究、技术审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满足每个申 请人要求 。

  7、审评中心管协部温宝书部长正在负责在 CDE网站开设政策法规解读专栏, 解答申请人提出 的问题 。

  8、 关 于 申 请 人 对 一 致 性 评 价 工 作 较 大 意 见 问 题 , 杨 处 答 复 药 品 审 评 工 作 和 一 致 性 评 价 是 两 个 系 统,技术要求应允许存在差异,目前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文件和指导原则还在征求过程中,会收集 大家的合理意见将相关文件修改完善 。

  9、原研在美国上市了原料+片剂, 后原研在日本上市了原料+颗粒剂, 国内仿制颗粒剂, 如何判 断原研产品?杨处长答复:原研的判断标准是看谁完成了上市前的全套要求数据,有上市全套研 究和临床数据的为准,如后面颗粒剂上市时自行完成全套研究资料,颗粒剂可认定是原研,如颗 粒剂引用了片剂研究的试验数据, 则片剂是原研 。

  10、3月 16日国家局发布对 51号文件解读: 如果已上市药品的原研药品无法追溯或者原研药 品已经撤市的,建议不再申请仿制;如坚持提出仿制药申请,原则上不能以仿制药的技术要求予 以 批 准, 应 按 照 新 药 的 要 求 开 展 相 关 研 究 。如 何 解 读 其 中 的 含 义 ? 杨 处 长 答 复 要 客 观 对 待, 如 果 原研如果属于安全性有保障、临床急需的品种,尽管原研已经撤市,还是可以接受申报的,但按 照新药申报的技术要求开展审评 。

  11、对于国外上市产品申报国内上市时, 存在 USP、EP、CP标准对应内容要求不同, 如何制 定申报标准, 徐处长答复: 技术审评时会综合各标准内容, 按照最高朴准审评 。

  12、关于申报过程中申报类别是否会发生变化问题, 杨处答复: 51号文件的发布只是注册分类 重新调整, 28号令的主体内容不会变, 继续参照四十八条要求执行: 新药审批期间, 注册分类 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分的制剂在国外获得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注册管理办法未出台前,2015(140、230、257)和 2016(51)号文未涵盖的内容, 以 28号文原注册管理办法为准 。

  13、关于临床资源问题, 杨处长答复: 下一步国家局将会对 GCP放开, 申请人自行选择临床单 位 , 同 时 严 格 按 照 44 号 文 的 要 求 承 担 主 体 责 任 。

  14、关于参比制剂一次性进口问题: 国家局将接受申请人意见, 不再要求提交原研质量标准和 检 验 报 告 书 。药 学 研 究 的 参 比 制 剂 还 是 要 审 批, 以 前 的 自 行 采 购 不 合 法, 审 批 制 是 对 申 请 人 的 保 护 , 目 前 一 次 性 进 口 审 批 大 约 1 .5 个 月 , 允 许 根 据 实 验 的 实 际 情 况 多 次 申 请 进 口 。

  15、51号文件要求改良型新药要有明显临床优势, 但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 临床效果要完成临 床后才能判断 。杨处答复: 2类新药的立项要慎重, 有些指标应在临床前动物实验结果中有所体 现 。对于突破原研专利壁垒的改盐、改剂型品种,如果是临床治疗急需、有优势的品种可以批准, 一般的改良申请风险很大 。

  16、粉液双室袋仍归为包装形式的变更, 根据固液两室的不同选择对应的注册类别 。

  17、 仿 制 药 要 求 的 六 同 ( 活 性 成 份 、 剂 型 、 规 格 、 适 应 症 、 给 药 途 径 、 用 法 用 量 ) 情 况 , 如 缩 减适应症, 可在和药审中心沟通后按照仿制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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