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户口迁移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先经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当事人凭《准迁证》(两联)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当事人再凭《准迁证》(迁入地存查联)、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上户。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6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