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情况下且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1、 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温馨提示:如因父母亲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 遗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 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5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入户材料
1、申请人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
2、父母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
3、其他证明材料:
(1)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其中属随继父母入户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2)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学校在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学校或街道、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出具)、失业证。
(3)属随军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4)属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