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婚所生婴儿登记户口 |
入户条件 |
从1998年7月22日之日起出生的小孩可随父亲或母亲落户;1998年7月22日之前出生小孩一律随母亲落户,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亲病 故);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父子或母子关系公证书;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入户要求 |
申请人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其生父或生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
交验材料 |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公证书; 2、生母或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生父或生母户口所在地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入户手续。 |
保存材料 |
1、《出生医学证明》、父子或母子公证书原件; 2、生父或生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
非婚所生婴儿登记户口办事指南
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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