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划分

时间:2017-08-21 户口 我要投稿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可城乡自由流动;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创业政策;获得房产证者与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被录用高级技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当地落户。

  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指出,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意见》要求,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的过渡期(截止到2005年9月底)。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仍可以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处长张广桐就政策内容的具体实施做了解释: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各类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一律停止。

  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签发的户口性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意义,原户口性质标注不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取消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取消。

  据了解,从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后,近50年来,我省城乡二元结构户籍管理模式实行了近50年。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同性质户口,在购粮、就业、教育等方面享受的待遇有很大差异,带有浓厚的福利色彩。目前户口性质仍与计划生育、退伍兵安置、社会保障等挂钩。因此,专家认为,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从根本上改变了我省户籍管理的二元结构,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也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落户门槛降低

  《意见》指出,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且聘用期满五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

  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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