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收养子女(弃婴)落户审批

时间:2017-08-25 户口 我要投稿

  项目名称: 收养子女(弃婴)落户审批

  项目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条件: 1、父母一方登记有三亚市常住户口; 2、符合《收养法》收养的子女或形成事实收养的子女。 1998年7月22日之前出生的,应随养母落户。

  申报材料: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在1992年4月1日前形成收养关系的,应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旁证材料)。

  办理期限: 10

  工作流程:受理(经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核对的申请材料和派出所领导、民警签署审核意见的《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大队签署审核意见→市公安局签署审批意见 *办理时限不包括派出所调查审核办理时限

  审批(服务)依据: 1、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2、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3、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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