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的一般规定

时间:2017-10-13 户口 我要投稿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对历年来出生、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人户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人户的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1996年1月1 日后出生小孩应当具备《出生医学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申报人户。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2)对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并要求随父人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人户(但城镇居民户口不得转为农村居民户口),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审查核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相关调查处理材料,对无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调查处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人户登记后应及时通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人户的,必 须由其父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的常住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人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迁移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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