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管理警务公开

时间:2017-11-21 户口 我要投稿

  第一部分 户口管理

  一、户口登记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 出生登记。

  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登记,随父或随母自愿,户口登记机关查验计划生育手续,对无计划生育手续或者违法生育的,应当在办理完户口登记后,及时告之当地计 生部门。

  2、 死亡登记。

  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续办理户口注销。

  3、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变更或更正户口项目理由的证明。

  4、 分户和并户。

  凭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办理。

  5、 区、县(自治县)内及主城区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户口簿》办理。

  6、 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凭出国定居手续注销户口和回国定居手续恢复户口。

  7、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凭入伍通知书和复退、转业安置手续办理。

  8、 被注销了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凭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或释放手续办理。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凭录取通知书或转学、退学证明、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第二条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由派出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3、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主城区在15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在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上报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市公安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三峡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

  凡申请迁入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只允许迁入以下六类人员:

  1. 出生;

  2. 婚嫁;

  3. 工作调动;

  4. 军人转业、退伍;

  5.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

  6.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投靠直系亲属。

  申报手续: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报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

  二、办理《边境通行证》

  (一)公民因公、因私前往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或其它边境地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或公安派出所办理《边境通行证》;公安机关应当场办理。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户口簿、照片,由携带人到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三)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证》。

  第二部分 居民身份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摄像或提供符合二代证要求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照片或数码相片,(含光盘、优盘储存的照片)两张,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摄像或提交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从2007年7月9日起,我市办理居民身份证全面提速,公民领证时间主城区为20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为40个工作日。

  一、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公民有下列原因之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公民需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应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的同时必须交回旧证。

  三、补领。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损坏或居民身份证遗失,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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