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投靠子女申请准入条件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被投靠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不含省内迁移);
4、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或证明书。
(三)申请人申请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父母户口投靠子女申请书
(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父母基本情况。因什么原因与父母分居,现父母年老有病,身边无子女照顾,为照顾父母方便,特申请将父母户口迁移至我处X省X市X县XXX。
申请人:X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