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上户口

时间:2017-12-29 户口 我要投稿

  都昌上户口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2]13号)

  二、办理条件及手续

  1、落户

  (1) 新生婴儿落户:

  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户口簿》、《准生证》、计划生育批复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3)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4)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5) 归国华侨定居落户: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6)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

  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7) 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8)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9) 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凭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10) 夫妻投靠落户:

  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11) 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

  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12)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

  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13) 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

  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4) 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

  凭申请报告、单位内部调动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户口簿》。

  2、立户和分户

  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3、变更更正项目

  (1) 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当事人《户口簿》,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离婚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

  (2) 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

  (3) 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

  (4) 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5) 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6) 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

  (7) 变更民族成份:20岁以上原则上不予更改。未成年人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户口迁移

  (1) 本市县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

  迁出凭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结婚证、房产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2)跨市县(区)户口迁移:

  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房产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3)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

  (4)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5)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

  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6)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口迁回的,凭《户籍证明》,原迁入地《户口簿》。

  5、户口注销

  (1)死亡户口注销:

  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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