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
《意见》指出,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省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公民在县域内(含县级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张广桐解释说,对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允许其户口保留在原城市,也可随迁至小城镇和农村。对随迁后又要求回迁的,公安机关可凭原迁移证存根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张环泽 滕世雷)
多个省市进行户籍改革
自2001年以来,我国广东、福建、湖南、河北、湖北等省市先后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
其户籍改革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以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类户口类型,统称为“居民户口”。每个公民只能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口。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进行统一管理。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办理户口,只限收取工本费,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
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