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手续流程(2)

时间:2017-12-05 户口 我要投稿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六)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租赁或自建厂房、办公场所,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或虽投资不足100万元,而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此项迁入户口,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税票。

  5、租赁或自建房相关有效证件。

  6、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7、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8、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9、《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七)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八)部队转业军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军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

  1、部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落户,应先到市局户政处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所需材料:

  (1)市、县军转办签发的《石家庄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家属落户审批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以上两种表均盖市、县军转办章)

  (3)随迁家属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2、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市公安局审核下列材料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干部任职命令。

  (3)军官证。

  (4)结婚证。

  (5)随迁家属居民身份证。

  (6)随迁人员户籍证明。

  (7)年满十八周岁的随迁家属户口为城镇人口的,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8)其他相关证明证件。

  注: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户口底簿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落户(派出所根据情况,可核查户口底簿,也可从注销信息库中提取本人人口信息)。属异地安置,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须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按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九)在当地工作、生活满10年的常住户口居民,仍无固定住所的,可凭租赁房屋证明,或在亲属处居住证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请办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及身份证。

  (4)租赁房屋证明或亲属户口(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人员落户

  对从市区及各县(市)注销户口的捕、劳、少人员,释放、解教、解除少管后,市区及各县(市)内无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投靠的,可投靠关系密切的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劳改机关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机关发给的解释证明或解除教养、管教证明。

  (3)注销户口证明(应注明没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亲属)。

  (4)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

  (5)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6)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报分、县局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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