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B:经人事部门审批
一、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条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在京有常住户口,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3、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4、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5、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6、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申请署名必须手写);
2、调京人员单位接收函。由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或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需经办人签字,留下联系电话;
3、夫妻双方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调京人员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有随迁子女的需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8、在京一方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9、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10、填写的《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此表在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领取,公司盖章后到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核实并盖章;
11、填写的《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两份)、《调京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干部调京(引进国内外埠人才)
条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中工作,为本市紧缺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引进人才(依据:《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依据:《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1、单位写出“关于申请XXX调京工作的报告”。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引进人才理由、被调入者基本情况、突出业绩和作用,单位盖章。
2、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批准证书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调京人员及随调人员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在京单位接收函,由集体、民营和私营企业接收的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7、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8、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各两份;
9、引进人员和随调人员京外户口在一起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京外户口不在一起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三份,孩子户口跟谁就填在谁的随迁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