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办理那些事儿

时间:2018-05-03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户籍办理】入户登记、迁移登记篇

  入户登记

  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包括计划内生育、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公安机关都必须根据其监护人的申报,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入户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手续齐备的一日内办结。所需材料:

  (一)婴儿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

  (三)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入户】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的父亲或母亲驻军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也可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夫妻双方中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其入户手续及程序与前项相同)。

  【出国人员所生子女入户】婴儿监护人的申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明文件;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在办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时,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处的,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婴儿父母的任何一方提供未落户证明。

  【收养登记之一】公民收养生父母信息明确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收养入户登记。

  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公民户口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出生登记。

  【收养登记之二】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人员,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私自收养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2、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

  3、《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迁移登记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

  【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直接办理。

  【购房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务工经商迁移】在省内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未迁移户口(含毕业生),要求就地农转非的,凭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离婚户口办理】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未迁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出并登记到辖区内的公共集体户。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2、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

  收费事项

  1、户口薄首次申领:不收费

  2、户口薄丢失、损坏补办:6元/本

  3、户口迁移证首次办理:不收费

  4、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4元/份

  5、准迁证首次办理:不收费

  6、准迁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4元/份

  7、收费依据:川价字非[1996]132号、攀价非[199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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