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籍业务流程

时间:2017-12-14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办理户籍业务需要什么流程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办理户籍业务的流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入户

  (一)新生儿登记户口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各一份复印件(现役军人、集体户口薄人员、境外人员等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出生医学证明。

  3.户主或监护人申请。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不得要求公民提供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二)、申办材料审核

  1.查看父母双方户口薄,对于父母双方不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应查看双方户成员内是否有新落户的婴儿,杜绝出现重复登记。

  2.查看居民身份证原件照片,验证前来办事人员是否是户主或监护人。

  3.查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定。

  4.查看户主或监护人申请,是否与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户口薄上的信息一致,公安派出所登记新生儿户口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内容为准。对于申请人提出要以申请书上的信息为准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待申请人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变更、更正换发新证后,办理出生登记。

  5.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结婚证》,也不得对非婚生子女区别对待。

  (三)补充调查核实

  新生儿申报上户材料不全无法补齐的,由申请人书面写出“无法补齐的原因”,民警执行以下流程:

  1.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由户籍民警在网上查询,查询情况打印存档。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群众出具未落户证明。

  2.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向社区民警派单,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反馈意见,所领导审批办理。

  3.材料不全无法补齐派出所民警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社区民警写出核实情况,所领导签字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实行疑难户口登记。

  (四)申报收养申报工作程序

  1、1999年4月1日后收养:(1)《收养证》或凭法院出具确认收养关系事实存在的判决书;(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相关佐证材料(调查材料)。

  2、1999年4月1日前收养:(1)《收养公证书》;(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相关佐证材料(调查材料)。

  3、无法办理《收养证》和公证书,但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

  (1)应在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公共户入户;(2)出生日期佐证材料(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学籍证明等);(3)相关佐证材料(询问材料、证明材料);(4)通告民政部门。

  二、户口迁移工作程序

  (一)夫妻投靠

  省内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被投靠方为单位集体户的,再提供(3)单位集体户簿首页。

  省外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被投靠方为单位集体户的,再提供(3)单位集体户簿首页。由县公安局开具《准签证》。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1、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

  省内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系统内能查到户成员关系及变动记录的,可不提供);(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4)子女未成年且父母已离婚的应随抚养方落户,再提供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证明材料。

  省外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4)子女未成年且父母已离婚的应随抚养方落户,再提供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证明材料。由县公安局开具《准签证》。

  2、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

  省内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4)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省外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双方关系证明;(2)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3)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由县公安局开具《准签证》。

  3、已婚子女投靠无子女照顾的父母

  省内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5)被投靠人在城市市区、县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证明材料或通过系统核查其户内人员。

  省外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5)被投靠人在城市市区、县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证明材料或通过系统核查其户内人员。由县公安局开具《准签证》。

  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省内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省外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由县公安局开具《准签证》。

  5、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省内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4)责任区民警调查确实共同生活的书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

  省外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4)责任区民警调查确实共同生活的书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由县公安局开具《准签证》。

  6、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省内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4)责任区民警调查确实共同生活的书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

  省外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4)责任区民警调查确实共同生活的书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由县公安局开具《准签证》。

  7、儿媳(女婿)投靠公婆(岳父母)

  省内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4)责任区民警调查确实共同生活的书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6)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的证明材料。

  省外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4)责任区民警调查确实共同生活的书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6)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的证明材料。由县公安局开具《准签证》。

  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程序

  (一)姓名

  1、姓氏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

  (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变更姓氏的;

  (5)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

  2、名字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名字的;

  (2)在同一村居(社区)、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因收养关系确立要求变更名字的;

  (4)名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其他原因的。

  (二)出生日期

  1、申报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申请更正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户籍档案或《出生医学证明》。

  16周岁以上申请上述(姓名、名字、出生日期)更正的,还应提供无刑事和民事记录证明。由监护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四、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程序

  更改民族成分所需材料:

  1、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证明;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申请变更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监护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年满20周岁不在更改民族成分。

  五、姓名变更更正工作程序

  1、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的,应注意父母婚姻、生成状况。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亲生父母双方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的:

  (1)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母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已满10周岁未满16周岁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一致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未满10周岁的,姓名变更由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2、姓名变更禁止情形: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

  (2)正在被收监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刑满释放及收容教育的人员;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

  (6)已办理过更正出生日期的;

  (7)属于限制出境人员的。

  六、户口注销工作程序

  办理类型:

  1、死亡注销:死亡注销分为公安机关强制注销和申报义务人申报注销两类。派出所发现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及时注销的,要发放《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申报义务人1个月内仍未注销的,凭村(居)委证明强制注销,公安机关强制注销应按规定形成书面材料,报所长审批后注销。

  可以作为死亡注销依据的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2)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4)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5)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死亡领事确认函或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6)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入伍注销:入伍注销主要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未按规定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凭征兵花名册直接注销,并打印《户口注销证明》送达入伍人员的直系亲属。

  3、出国(境)定居注销:出国(境)定居注销分为主动申请注销和公安机关直接注销。公安机关发现应销未销的,可凭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定居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当事人不能亲自申办的,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但需经过公证。出国定居或者申请出国定居人员注销主要审核其护照和签证。往港澳台定居主要审核出入境部门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凭以下材料注销户口:

  (1)福利院提供省民政厅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2)涉外送养登记证复印件;(3)被收养人户口簿。

  4、其他。主要是发现一人多户情形的注销,按“保留合法、注销非法”原则处理。

  七、户口恢复申报工作程序

  申报类型及所需材料

  1、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申报:(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2)本人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4)原籍不在本(州)的退伍、复员人员还需提供: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转业人员还需提供:被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

  2、入伍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地或家庭所在地恢复申报:(1)县、市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入伍前户口在学校所在地注销的,再提供(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3、因不合格退出现役回户口注销地恢复申报:

  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的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

  4、部队开出军籍或除名回户口注销地或现家庭所在地恢复申报:(1)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家庭住址变迁的,再提供(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5、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回原籍恢复申报: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户口簿。

  6、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回原籍恢复申报:凭法院的判决、裁决、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户口簿。

  7、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恢复申报: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户口簿。

  未省内迁入:(1)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4)责任区民警调查确实共同生活的书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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