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办理医疗保险

时间:2018-01-24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医保关系到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如何能够让参保者在异地办理医保业务时更加方便快捷?下面由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地户口办理医疗保险,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1、转外就医住院费用审核

  1.办理条件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审核报销。资料齐全,正常参保缴费,符合享受待遇的政策规定。2.所需材料①身份证、社保卡(开通银行功能);②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章);③住院费用总明细(加盖医院专章);④住院费用发票;⑤职工转院申请表/居民转院申请表。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2、异地急诊就医住院费用审核

  1.办理条件按规定办理急诊备案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审核报销。资料齐全,正常参保缴费,符合享受待遇的政策规定。2.所需材料①身份证、社保卡(开通银行功能);②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章);③住院费用总明细(加盖医院专章);④住院费用发票;⑤门诊急诊病历原件;⑥在职人员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出差、探亲证明。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3、异地居住就医住院费用审核

  1.办理条件按规定办理职工或居民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审核报销。资料齐全,正常参保缴费,符合享受待遇的政策规定。2.所需材料①身份证、社保卡(开通银行功能);②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章);③住院费用总明细(加盖医院专章);④住院费用发票;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居民地居住就医申请表。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4异地慢性病门诊费用审核

  1.办理条件按规定办理职工异地慢性病(居民异地普通、特定病种)备案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予以审核报销。资料齐全,正常参保缴费,符合享受待遇的政策规定。2.所需材料①身份证、社保卡(开通银行功能);②门诊病历原件;③门诊费用明细(加盖医院专章);④门诊费用发票;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居民异地居住申请表;⑥职工异地慢性病申请表;居民异地慢性病申请表。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作日随到随办,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5、省内联网结算后公务员医疗补助

  1.办理条件: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后,公务员回到参保地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所需材料:

  a.住院统筹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章);

  b.住院费用发票;

  c.社保卡;

  d.身份证。

  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

  6、大学生寒暑假、见习实习异地住院费用审核

  1.办理条件参保大学生寒暑假、见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审核报销。资料齐全,正常参保缴费,符合享受待遇的政策规定。2.所需材料①身份证、银行卡;②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章);③住院费用总明细(加盖医院专章);④住院费用发票;⑤学校出具寒暑假(或休学、见习、实习)证明。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7、生育住院费用审核

  1.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在异地或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住院费用,予以审核报销。资料齐全,正常参保缴费,符合享受待遇的政策规定。2.所需材料①身份证、社保卡(开通银行功能);②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加盖医院专章);③住院费用总明细(加盖医院专章);④住院发票;⑤计划生育证明(生育证);⑥新生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⑦使用男职工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男职工社保卡、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无职业证明。3.办理渠道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住院费用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异地生育住院费用及使用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的费用在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8、孕检费用审核

  1.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在异地或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孕期检查费用,予以审核报销。资料齐全,正常参保缴费,符合享受待遇的政策规定。2.所需材料①身份证、社保卡(开通银行功能);②门诊检查费用明细(加盖医院专章);③门诊发票;④计划生育证明(生育证);⑤新生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3.办理渠道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孕期检查费用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异地生育的检查费用在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9、职工流产,取、放环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审核

  1.办理条件参保职工在异地或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流产,取、放环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予以审核报销。资料齐全,正常参保缴费,符合享受待遇的政策规定。2.所需材料①身份证、社保卡(开通银行功能);②结婚证;③流产、取、放环诊断证明、病历(加盖医院专章);④流产、取、放环当日医疗费用明细(加盖医院专章);⑤流产、取、放环当日发票。3.办理渠道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费用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异地计划生育费用在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10、工伤(职业病、旧伤复发等)住院、门诊费用审核

  1.办理条件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费用,予以审核报销。资料齐全,正常参保缴费,符合享受待遇的政策规定。2.所需材料①身份证、社保卡(开通银行功能);②认定工伤决定书[A1] 、劳动能力鉴定书;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章);④住院费用总明细;⑤住院发票原件;⑥门诊病历;⑦门诊费用明细;⑧门诊费用发票原件;[A2] ⑨转院证明(如转院);⑩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的,须提供公安交通部门、人民法院确定工伤责任比例的法律文书;⑪职业病需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书。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11、门诊慢病备案

  1.办理条件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患有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并符合病种准入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2.所需材料①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证);②《威海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备案表》(一式三份)/《威海市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备案表》(一式三份),近期2寸免冠相片1张;③近期病历资料,包括详细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定点医疗机构盖章);④相关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3.办理渠道定点医疗机构。4.办理时限全市参保居民普通门诊慢性病准入备案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其中,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保守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慢性肝炎药物治疗、肝硬化、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SLE)药物治疗、白内障门诊手术医疗、苯丙酮尿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12种疾病的,工作日随时办理。5.其他要求①参保人员定点服务单位选定后,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内不予变更;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对已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再符合标准的,终止其门诊慢性病待遇。

  12、异地就医备案

  1.办理条件参保职工及符合“三投靠”原则(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参保居民,因工作、生活需要在统筹地区以外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2.所需材料①《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备案表》;②异地工作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其中,以档案托管形式参保的人员还需工作地劳动合同原件或营业执照原件;③退休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居住地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④成年参保居民: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地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与投靠人的关系证明、被投靠人身份证;⑤未成年参保居民:户口簿(户口与父母不在一个户口簿的,需提供出生证明)、父母任何一方的身份证、父母任何一方在居住地的房产证或居住证原件。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5.其他要求①参保人员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认之日起享受异地居住的医疗保险待遇;②备案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取消备案手续和变更备案内容。

  13、市外转诊转院备案

  1.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行政区域以外医院进一步治疗,需先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组织会诊检查仍未确诊的疑难病例、因定点医疗机构未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可转院治疗。2.所需材料①身份证、社会保障卡;②《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一式两份。3.办理渠道定点医疗机构。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5.其他要求转院申请有效日期3个月,如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需转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14、市外急诊住院备案

  1.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因急、危症就近住院发生的住院,需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打电话办理住院信息备案。2.所需材料无需纸质材料,但需要提供患者姓名、身份证号、异地经治医院、所患疾病及入院时间。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

  15、工伤职工待遇核定

  1.办理条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资料齐全,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工作日均可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资料齐全,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与受伤时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日均可办理。月支付伤残津贴:资料齐全,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工作日均可办理。对于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送达的认定结论,在送达3个月后可以办理核定待遇和待遇拨付业务;2015年5月1日之后送达的,6个月后可以办理核定待遇和待遇拨付业务。过了行政复议诉讼期后,可申请鉴定,鉴定结论送达日期15日后可以核定。

  2.所需材料①《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③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原件(一次性待遇拨付用,无社保卡的可以提供工商银行银行卡);④邮政储蓄银行卡(定期待遇待遇拨付用邮政账号);⑤受伤时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红头文书原件、复印件(留档)(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需要)。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

  16、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

  1.办理条件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另外流程核定发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职工工伤认定为工亡。资料齐全,工作日随到随办。对于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送达的认定结论,在送达后3个月后可以办理核定待遇和待遇拨付业务;2015年5月1日之后送达的,6个月后可以办理核定待遇和待遇拨付业务。工亡职工近亲属过了行政复议诉讼期后,方可进行待遇核定。2.所需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单位收款收据。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

  17、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核定

  1.办理条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规定如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经 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威海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办法》之规定,核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方可为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核算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在核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前,应确定供养亲属是否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已参加的方可拨付遗属待遇。资料齐全,且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满足下列条件:1、配偶与父母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无生活经济来源;2、配偶与父母女不满55周岁、男不满60周岁,子女年满18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认定结论过了行政复议诉讼期(在2015年4月30日前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3个月后;2015年5月1日后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6个月后)后,劳动能力存在功能障碍的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无功能障碍的不需进行鉴定,在鉴定结论送达15日后可以办理核定待遇和待遇拨付业务。2.所需材料①《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②《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③拟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子女的,提交出生证明);④拟供养亲属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⑤拟供养亲属达到法定年龄并无经济来源的,提交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出具的工亡职工生前对其提供主要经济来源的证明原件;⑥拟供养亲属配偶与父母女不满55周岁、男不满60周岁,子女年满18周岁,未达到供养年龄,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出具由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⑦邮政储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拨付定期待遇用);⑧其它材料要求:1)拟供养亲属是工亡职工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工亡职工父母双全,并有一个以上兄弟姐妹的,由镇以上政府出具的父母双方无经济来源的证明。并由家庭所有成员协商后,签字按手印确定父母中的一位作为供养亲属;3)遗腹子的应提交工亡职工的《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领养关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5)孤寡、孤儿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孤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

  18、单病种或职业病治疗期间本地伙食费、异地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报销

  1.办理条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资料齐全的,工作日随到随办。发票上的住院天数与住院清单上的天数是否相符。工伤认定结论过了行政复议诉讼期(在2015年4月30日前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3个月后;2015年5月1日后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6个月后)后,不申请鉴定的可以办理核定待遇和待遇拨付业务,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5日后可以办理核定待遇和待遇拨付业务。2.所需材料①《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不留);②住院病历原件(不留);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不留);④身份证原件(不留);⑤社保卡原件(不留);⑥《工伤职工保险服务项目核准表》(转外就医需要)。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

  19、非单病种或职业病工伤人员异地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拨付

  1.办理条件经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目 前工伤保险科负责拨付工伤人员异地就医(包括异地安装辅助器具)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拨付业务由待遇审核科办理。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可乘坐以下交通工具:公交客运(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席或硬卧、动车或者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交通费凭据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对于2015年4月30日前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3个月后可以办理核定待遇和待遇拨付业务;2015年5月1日后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6个月后可以办理核定待遇和待遇拨付业务。过了行政复议诉讼期后,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5日后可以核定。2.所需材料①《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不留);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不留);③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不留);④社保卡原件(无社保卡的需工商银行卡)(不留);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病历原件(不留);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的《工伤职工保险服务项目核准表》原件(不留);⑦符合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原件(不留)。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

  20、生育津贴申领

  1.办理条件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所需材料①男女双方身份证,女方社会保障卡;②生育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始发票丢失的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医院财务结算章;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属于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2)属于流产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医院出具的怀孕流产诊断证明原件及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3)属于难产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难产证明原件以及出院小结。3.办理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4.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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