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大中专学士(肄业、转学)生落户登记细则

时间:2017-05-08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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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回原籍的还须提供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

  3、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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