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户口办理条件介绍

时间:2017-09-12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长沙市户口办理条件介绍,我们来看看下文。

  长沙户口迁入办理所需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

  (1)凭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

  (2)另一方系非农业户口的,还需提供非农业户口一方在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

  明意见、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及未成年子女无住房证明意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1)提交申请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收养入户材料

  (1)公民个人依法收养的:提交申请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提交申请表、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长沙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材料

  (1)提交申请表,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

  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3)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家属随军落户

  (1)提交申请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2)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6、长沙投资兴业落户

  (1)迁入人要求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用工单位《雇聘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

  (2)要求落户现租住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

  身份证复印件;

  (3)要求落户亲友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购房入户

  (1)提交申请表、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

  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

  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3)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2张。

  8、人才引进落户

  (1)用人单位聘用合同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复原、转业和退伍落户

  (1)提交申请表、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

  部落户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 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

  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

  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2)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3)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

  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0、刑释教人员落户

  (1) 提交申请表、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

  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 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

  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4)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5)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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