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户口如何办理

时间:2017-11-12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上海市公安局近期发布《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浦东人才网已开通相关信息查询功能。

  今年起,属地“社区公共户”将逐步取代人才类“集体户”,方便市民就近享受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户”面向的是经市人保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他们中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无处落户,可以申请落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

  落户“社区公共户”的进沪人员,应向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县)局审核,30个工作日内将作出审批意见。

  有人担忧设立“社区公共户”对引进人才办理上海户籍有影响。相关部门在进行政策解读时表示,原有引进人才的申办条件并没有改变,只是户口落户的地方发生了变化,原来是落在人才类“集体户”,现在是落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原来人才类“集体户”的人员户口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后,享受的待遇和原来没有差别,可就近享受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社区公共户”户口还可以办理迁移手续。如果本人、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沪有个人产权房、租赁公房或其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房屋或其工作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内。

  “社区公共户”和“集体户”待遇上有什么差别?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一)市内户口待定的; (二)落户困难的原上海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上海市确无处落户的;(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 户规定的;(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六)其他特殊原因在上海市确无处落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不办理户 口迁入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即在上海市确无他处落户的人员也可申请迁入“公共户”。

  “公共户”和集体户都是上海市常住户口,在待遇上没有区别。

  沪"公共户"落户审批最多30个工作日 如购房需迁出

  今年起,设立了20多年的人才类“集体户”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完善的属地“社区公共户”。记者近日从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中获悉,对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公共户”审批最多需要30个工作日。

  ■何处办理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并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

  ■审批流程受理后将逐级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县)局审核。公安分(县)局自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自收到分(县)局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批准同意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市公安局户口审批部门签发《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开具《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公安分(县)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对不予落户的,市公安局户口审批部门签发《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并逐级下发,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申请人。

  ■如有变动居住地变化后需改迁

  《通知》指出,进沪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因购买房屋、租赁公房或所在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等,不再符合落户“社区公共户”条件,或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将户口迁往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上海市的合法住所,或其工作单位集体户内,或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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