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变更需要经过一定的流程,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如何办理户口本变更吧!
如何办理户口本变更
1. 姓氏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未满18周岁,且亲生父母健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亲生父母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四)未满18周岁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五)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关系证明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收养证明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婚姻关系证明
(四)未满18周岁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父母、继父母《结婚证》、《离婚证》。
(五)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2、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2. 名字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名字的;
(四)名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
(五)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使用同一名字超过10年以上,且与公安机关登记不一致的;
(六)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七)公民未满6周岁的
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证明。
(三)因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名字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收养证明》
(四)名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五)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使用同一名字超过10年以上,且与公安机关登记不一致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复印件
(六)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公民未满6周岁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2、佛教、道教出家人员本人要求世俗姓名变更为法号的,公安机关在户口簿册“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佛教、道教出家人员还俗的,将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项目内登记的世俗姓名。
3.姓名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由本人或其父母(父母失踪、死亡的由其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者其父母双方签字);
2、《户口注销证明》(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时提供)。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未满6周岁,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所长核准后办理。
2、满6周岁,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经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2、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3、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母(父母失踪、死亡的由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同时到子女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18周岁以上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若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