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的条件和手续

时间:2017-11-30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办理户口没那么简单,需要一定的条件还有流程,本文为大家介绍办理户口的条件和手续,欢迎阅读了解。

  一、申报出生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通知单》(查验);

  (三)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

  (五) 落户地房照。

  二、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户口本和死亡医学证明、死者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2、参军户口注销

  凭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注销户口,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3、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凭省或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通知单》和户口本、本人身份证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三、正常的户口迁移

  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投靠。

  2、夫妻之间的投靠。

  3、分房、购房、换房等相互迁移。

  4、其他原因需要迁入迁出的户口。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1、本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军转办)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落户介绍信及相关证明办理户口。

  2、异地安置落户。由市局在落户介绍信上盖章后,需出具入伍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予以落户。无身份证编码的请本人回原部队或原户口所在地取编码号后再进行办理落户。

  五、变更、更正户口关键项目

  1、变更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六)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原始户籍资料原件(含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登记情况说明)、人事档案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三)结婚证、毕业证等其他可以反映出真实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原件。

  审批流程:

  派出所(户政大厅)受理、申报----县(市)区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公证处公证----派出所(户政大厅)办结

  2、变更民族

  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父母双方均不属于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签署意见的《锦州市变更民族成份审核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审批流程:

  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派出所(户政大厅)受理、申报----县(市)区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派出所(户政大厅)办结

  3、变更姓名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五)已经改过姓名的。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姓氏的,需相关当事人共同在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签署意见。

  审批流程:

  1、变更姓氏

  派出所(户政大厅)受理、申报----县(市)区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公证处公证----派出所(户政大厅)办结

  2、16周岁以下变更姓名

  派出所(户政大厅)受理----所长(大厅主任)审批----派出所(户政大厅)办结

  3、年满16周岁及以上变更姓名

  派出所(户政大厅)受理、申报----县(市)区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公证处公证----派出所(户政大厅)办结

  4、变更性别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性别:

  (一)因户口、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错误的;

  (二)实施变性手术的;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变更性别的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等出生登记证明;

  (2)原始户籍档案;

  (3)实施变性手术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审批流程:

  派出所(户政大厅)受理、申报----县(市)区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派出所(户政大厅)办结

  5、变更公民身份证号

  公民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民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的证明材料:

  (1)原始户籍档案、居民身份证;

  (2)变更性别的证明材料;

  (3)更正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派出所(户政大厅)受理、申报----县(市)区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派出所(户政大厅)办结

  6、补录户口

  公民确系漏登、漏录的户口,可以申请补录户口;

  手持过期迁移证未落户的,可以申请补录户口;

  户口迁出市外,因故未落户的,可以按照补录申请恢复户口;

  因故错误注销户口的,可以按照补录申请恢复户口。

  公民申请补录户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材料写明无户口期间的暂住情况、社会经历等基本情况)

  (二)原始户籍资料;

  (三)迁移证原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全身照片(由社区、驻村民警协助采集)。

  审批流程:

  派出所(户政大厅)受理、申报----县(市)区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派出所(户政大厅)办结

  六、变更一般户口项目

  公民凭相关证明,经派出所内勤审验后办理。

  (一)文化程度变更需出具毕业证明或相关学历证明;

  (二)婚姻状况变更需出具结婚、离婚、死亡(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三)服务处所及职业变更需出具单位相关证明;

  (四)宗教信仰变更需由宗教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审批时限

  (一)派出所(户政大厅)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派出所(户政大厅)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审核)报送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三)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去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四)市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五)派出所(户政大厅)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厅规定的有关户口项目的收费标准:

  1、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装财【2012】1019号)

  (1)户口本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的工本费)

  (2)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户口簿:家庭户每本9元;集体户每本30元。(辽价发【1998】13号)

  2、居民申领、换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40元;临时二代证工本费每证10元。(辽价发【2005】66号)

办理户口的条件和手续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