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复户条件
原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户口:
(一)转业、复员、退伍要求回市恢复户口。
(二)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
(三)本市生源回市恢复户口。
(四)刑释解教人员要求恢复户口。
(五)失踪(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
(六)原本市居民到国外留学、探亲,在国外居住不满两年要求回市恢复户口。
(七)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要求回本市恢复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属转业、复员、退伍要求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区军队转业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发的入户证明、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二)属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三)属本市生源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毕业证(属退学、休学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四)属刑释解教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2张。
(五)属失踪(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街镇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属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还需验核法院解除失踪(死亡)的证明)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六)属原本市居民到国外留学、探亲,在国外居住不满两年要求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七)属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要求回本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办理恢复户口的具体手续
(一)符合上述第一条(一)、(二)、(三)款条件的要求恢复户口人员,持所需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户业务的派出所,下同)办理入户手续。
(二)符合上述第一条(四)、(五)、(六)、(七)款条件的要求恢复户口人员,须持所需证明材料,在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凡被批准恢复户口人员,由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咨询电话:83341353 投诉电话:8311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