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办理户口须知

时间:2018-04-28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一、应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工作的时间为毕业前两星期内(每年6月中旬)。在此工作时间前,毕业生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将毕业后户口迁往的准确地址告知本班班主任或直接告知保卫部门户口管理负责人,未明确户口迁往地的毕业生,户口迁往地将以就业指导中心开据的《报到证》上报到的地址为准。户口已迁到学校的毕业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同时,一定记住到保卫部门签领《户口迁移证》。需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出据该《户口迁移证》本人的《委托书》和代领人的相关证件方可领取。

  二、已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退学的学生,应将户口迁往原籍或实际合法居住所在地;已办理出国手续(不论获准或不获准)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父母户籍地;已在xx市(含十二个县)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集体户或挂靠家庭户;已招为国防生或在xx市武装部被批准应征入伍的学生,由现学校地户籍派出所注销户口。

  三、对就业不定向或就业单位不稳定的毕业生,可视本人情况选择将户口迁至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原籍地或父母户籍地,特殊情况需要,可将户口暂时保留在校,但需经学校或人才交流中心同意并签订有并协议,同时交纳《户口迁移证》工本费、托管费和邮寄费后方可保留户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四、已毕业的学生户口暂时挂靠在学校或人才交流中心期间,不发给《户口簿》(特殊情况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不能办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出生入户”等业务,如双方均系同一性质的集体户口,其小孩应随其他直系亲属办理出生登记。因结婚、购房、出国(境)学习或定居、工作单位录用等原因取得固定住所或具备投亲靠友落户条件的,一定将户籍迁往实际居住地。

  五、对超过两年挂靠户口期限的,暂缓办理身价证和出具户籍及其他证明等业务。同时公安机关于每年8月份对各学校或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进行清理整顿,对超期挂靠的户口将自动打印《户口迁移证》(注销户口),迁回原籍或实际居住地(按学生毕业户口迁移方式以挂靠协议中留下的地址为准),同时将《户口迁移证》交由学校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管理机关负责人按(按学生毕业户口迁移方式以挂靠协议中留下的地址为准)投寄给本人。

  六、特别提醒:持有《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一定要在《户口迁移证》注明有效日期内到迁往的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千万不要将《户口迁移证》滞留在手中逾期失效或遗失,那样会给自己进行社会活动造成很多麻烦和不利的后果。如果《户口迁移证》因其它原因滞留在手中逾期失效或遗失的,原证件签发派出所可补发《户口迁移证》或出具相关户籍证明。具体办理程序:

  1、因滞留在手中逾期失效的,本人可持原《户口迁移证》直接到原签发派出所更改时间;

  2、因《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应先到学校保卫处开据证明,再到原《户口迁移证》迁往地所在派出所开据未上户证明,然后凭证明到原《户口迁移证》签发派出所挂失后重新补办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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