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队住房证明(入户地址须是部队公寓房或自购房,如需搭户的,需由房主提供同意接收书面材料,并由入户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后加盖户口专用章)。(原件拟留)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一、港澳台回大陆定居人员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符合回大陆定居政策条件的港、澳、台人员;2、其他国外回归人员。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回国定居证》(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复印件上盖章“原件已收存”);
3、省厅签署的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有效期内);(原件拟留)
4、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入户地址,身份证编号等相关证明(原件拟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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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干部(工人)调动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批准工作调动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
2、子女随迁须在18周岁以内。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通知书》(新城区不需要);(原件拟留)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加盖接收单位公章)或《调动人员户口迁移登记表》、调动通知;《入户证明》(省)或《批准入户介绍信》(市);(原件拟留)
5、迁入地户口簿(搭户需房主签字同意和派出所同意落户签章;立户的需房产证、购房合同,部队住房的,由部队出具住房证明,派出所明确地址,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6、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点: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三、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企业法人系市外及本市新城区人员,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新城区的汉南区、东西湖区投资、年缴税或三年累计缴税金额达到30万元的,可申请办理法人本人及配偶、子女或企业骨干共2人的武汉市常住户口。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户口申报表》(原件拟留);工商部门核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或副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已缴纳税款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随迁的需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5、申请人在汉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业务骨干申办户口的,需该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业务骨干的大专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称、在汉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近3年)和企业颁发的聘书及《武汉市居住证》(近2年)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四、转业干部及子女随迁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经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批准来汉的入户人员(子女超过18周岁的,可随迁1名)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武汉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通知》(原件拟留);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市军转办);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件拟留);
4、《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入户通知书》(原件拟留)(新城区不需要);《预备役登记证明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家属随迁的需提供《军转干部随迁家属登记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市军转办出具的《户口迁出(入)户介绍信》(原件拟留)、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比照子女投靠父母所需证明出具)(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