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申报
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或者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居(村)委会证明。
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外省的,还须提供该婴儿在外省未落户证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提供部队证明,随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婴儿随母入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居(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非婚生婴儿随父亲入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居(村)委会证明、法院判决或DNA鉴定书,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上级部门审批。
2、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人为被抚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二、户口注销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持居(村)委会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入伍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公安机关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调查核实后,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
三、户口迁移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
1、迁入
(一)夫妻投靠。一方是居民户,另一方是农业户的,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二)子女投靠。父母户口性质不同,未婚子女(指在外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无生活来源的未婚人员),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未婚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三)父母投靠。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为农业人口、子女为非农业人口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房产证,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2、迁出
(一)公民凭迁入地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口。学校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出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变更姓名
1、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2、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三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三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五)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和犯罪记录的(过失犯罪除外);
(七)其他不得予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二)年龄变更更正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按本规定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登记或出生证、出生记录、接生人员证明等。
3、公安派出所出具、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的出生日期差错证明。
4、有工作单位的,须征得单位同意并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申请表》,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已办理过跨市迁移的,不予办理更改。
另在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申报户口时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申报户口恢复时对不同出生日期已确认的;
(五)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族的变更更正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确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导致民族错误的,需要变更的由辖区派出所出据证明,按上述程序办理)。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相关文件。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五、分户立户
(一)立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1、房屋权属证明;
2、公有住房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可以按本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对拒不迁出的,可在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予以落户。
(二)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2、人民法院或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
3、原同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