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汉18类人群如何办理户口

时间:2017-09-05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服务对象:对毕业2年内在武汉市就(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经省或者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在武汉市就(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应当登记在住房产权属本人的居住处或者亲朋好友家中。没有住房或者亲朋好友的,可以登记在省、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或者登记在经市公安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大中型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口中。登记在上述集体户口上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均为本市常住户口,可以在本市内正常迁移。

  需提交的材料:

  1、凭高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须省毕办签章)。(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户口迁移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服务对象: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

  审批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二)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武汉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供资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经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认证书。

  (三)在汉就业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及负责人签名和联系方式、在汉连续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查询单”、“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本人在汉创业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证明。

  (四)本人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

  (五)本人、亲友或房屋出租户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六)租住房屋的,提供签订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房屋出租户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证明、出租屋业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复印件、房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亲友家居住的,提供户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

  (七)填报“毕业超过2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入户申请表”(在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各分局户籍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或者在互联网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网上服务大厅、平安武汉微博、武汉治安微信平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站下载)。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 85395115

  二、普通高校新生入户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 凭高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须省毕办签章)。(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 《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户口迁移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 027- 85395115

  三、办理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新生入学时原则上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在我市就业的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在本人有房屋产权的居住地、单位集体户、亲朋好友家中或人才集体户中落户,均为本市常住户口,可以在本市内正常迁移。

  (一)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外地生源毕业当年内在我市就业的、新城区生源毕业1年内在主城区(含开发区)就业的,凭省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市管单位须经市毕办签章),以及《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其中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的还应持《迁移证》。

  (二)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外地生源毕业当年内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在我市就业的、新城区生源毕业2年内在主城区(含开发区)就业的,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省属中专学校和到省管单位就业的由省毕办签发,市属中专学校由市毕办签发;省毕办签发到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以及《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其中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的还应持《迁移证》。

  需提交的材料: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省属中专学校和到省管单位就业的由省毕办签发,市属中专学校由市毕办签发;省毕办签发到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中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的还应持《迁移证》(原件拟留)(对市外迁入毕业生可按照需要签发户口准迁证)。)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 027- 85395115

  四、小城镇落户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在武汉市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江夏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父母随迁的,父亲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或父母双方退休,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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