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石家庄将实施“户籍改革”新政,该新政将放宽“落户”条件,同时指出将允许六类人“落户”石家庄。
第一类人
有房的人(合法固定住所):在石家庄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第二类人
优秀的人: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第三类人
优秀农民工: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优秀农民工,如果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县城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第四类人
有“关系”的亲人:若本人有“资格”落户石家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也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第五类人
两个“合法稳定”的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合法稳定职业:
1、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
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
3、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
合法稳定住所:
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
第六类人
在石家庄投资经商人:在石家庄市投资20万元、年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可直接在投资地或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