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落户的条件大全

时间:2017-11-19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一)收养小孩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已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法规、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提供市、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提供省、市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入户,提供市、区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学生入学、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准入条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集体户);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或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3]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四)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原具本市非农业户口,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2)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录(聘)用、调入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1)符合《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和年龄要求,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被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

  (2)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确认,市、区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年龄规定的中、高级人才:

  [1]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3)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职工以及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符合年龄规定的技能型人才: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2]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经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本市紧缺专业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含技术工人);

  (5)以下三类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市、区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录(聘)用、调入单位的入户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六)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1.准入条件:

  在我市有合法住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依法领取有关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2. 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申请人为港澳同胞的,提供市、区公安局的批准定居证明和《回乡证》、《身份证》;

  (4)申请人为台湾同胞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

  (5)申请人为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6)以上人员投靠亲属入户的还需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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