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报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材料要求: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收养申报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恢复申报
1.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二)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三)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四)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2.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出国(出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五)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若回国人员护照遗失或被收缴或无入境签证的,须相应提供出入境收缴或遗失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恢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