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29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一、关于再生育申请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对象。

  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 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申请材料。

  “单独”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受理地点。

  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是受理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的主体。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审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上报申请材料。

  1.“单独”夫妇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或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户籍的,由夫妇双方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2.“单独”夫妇双方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的,由夫妇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3.“单独”夫妇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地的,可由夫妇双方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4.“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由夫妇双方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二、关于审批流程和信息核查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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