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对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根据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所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做好死亡登记。
2、注销失踪六个月人员户口
对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公民,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注:失踪人员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注销下落不明超过3年的空挂户人员
户口在本市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挂户人员,对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3年的长期空挂户口,派出所应当另册保管并封档。封档时间超过2年的户口,派出所要予以注销,并在其户籍档案中予以登记说明。
对于封档或者注销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予以恢复。但当事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迁往实际居住地。
4、注销虚假户口
以下虚假户口由现虚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一)凡通过补报往年出生登记、户口漏登补录程序、冒用他人户籍资料或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途径办理的虚假户口;
(二)对未办理迁移手续形成的空降虚假户口;
(三)因违反规定未办理迁移手续造成的同人同号重户口的虚假户口。
注:手续完备、重复迁移造成的同人同号,原则上保留初次迁移的户口注销已迁移的户口。
虚假户口注销后,其户内其他成员户口,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其合法、真实、唯一的,应当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