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报
新生婴儿入户
一、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国外出生的小孩回国入户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例条件之一,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国内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
2、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
3、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小孩在国外出生的《出生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
4、小孩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收养申报
公民收养小孩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户口簿》
恢复申报
参军回来恢复户口
一、受理条件
公民户口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户口登记。复员转业人员恢复户口视为市外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