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户口其他事项办理

时间:2017-12-12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村)托管户。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单独立户(双军人子女、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子女或父母双亡人员子女等除外)。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立户

  办理条件:

  单独立户,需要凭房产证或者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如果没单独的房产证或者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不可以单独立户。

  办理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互关系证明;

  2、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分户

  办理条件:

  公民因房屋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办理材料:

  1、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协议离婚的需提供对房产进行分割的离婚协议书。农村地区应当提供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确认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房产分割公证文书;

  3、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销户

  办理条件:

  1、死亡注销

  2、宣告失踪或死亡

  3、服兵役注销

  4、出国出境定局注销

  办理流程:

  由死亡人员的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到死亡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交回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集体户口

  办理条件:

  单位集体户

  1、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2、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3人以上,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学校集体户

  1、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2、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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