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单位集体户办理须知

时间:2017-12-12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3人以上,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本细则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

  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单位的成(设)立的批文或相应的登记法律文书(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三)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

  (四)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五)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六)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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