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证填写和使用说明

时间:2017-12-12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一、户口迁移证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以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二、户口迁移证上、下项登记内容相同的,要把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迁移人数不足四人,应将空白栏目通栏划一斜线,并加盖“以下空白”章;迁移人数超过四人,须另外填写新的一页户口迁移证。

  填错作废的户口迁移证,要加盖“作废”戳记,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三、户口迁移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

  四、户口迁移证有关部门项目的填写:

  1、户口迁移证所列项目内容与户口登记项目相同的,必须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2、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户口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3、迁移原因——填写迁移户口的理由。如:“调×××单位工作”,“×××学校上学”,“投靠亲属”等。如系全户迁移,应填写其迁移的主要原因。

  4、原住址——填写户口迁移人迁出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地址。

  5、迁往地址——填写户口迁入地的详细地址。落集体户的,应当填明迁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6、有效日期——填写户口迁移证的使用期限。从签发之日起,一般可按迁移人的迁移过程中实际需要时间的二至三倍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0天。

  7、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下列情况应当在备注栏目注明:⑴迁移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因故没有在迁入地入户的,应当在其交回的户口迁移证以及户口迁移证存根内注明未入户原因。⑵迁移人在迁移过程中死亡的,迁出地或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填明其死亡原因和死亡日期。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承办人签名盖章——由填写证件的人签名或盖章,以备查考。

  五、骑缝出的编号和户口迁移证存根及正页上的编号相同,由承办人使用阿拉伯数字横向填写。

  六、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第一、二联上填写的迁移人数必须与骑缝出迁移人数标识号码相符。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入户手续时要认真进行核对。

  七、户口迁移证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户口迁移证后,在其正页的签发处日期处加盖签发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户口准迁证填写和使用说明

  一、 户口准迁证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

  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户口准迁证所列项目内容必须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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