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
注: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对流动人口申报的部分积分项目,可以通过系统与业务信息库比对核验实现自动评分,无法自动评分的项目提交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评分。
苏州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评分领域
办理时限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转递的评分项目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工作。
申请入户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已纳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在苏州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每年10月底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每年11月底前,苏州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当年的入户指标数;
注:“入户指标数”: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市户籍。
3、苏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上旬根据当年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机关确认后,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4、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办理时限
申请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时间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