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
1.死亡注销户口
2.入伍注销户口
3.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4.出国定居注销户口
5.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
分户
申办条件: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申办材料:
1、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2、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3、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A4规格),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办理时限: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办理工作
注: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设立单位集体户
1、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2、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