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服务对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其子女可以投靠落户
办理材料:(一)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二)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三)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特殊情况证明:1.军人配偶投靠的,所在部队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
2.配偶一方死亡的,死亡证明。离婚的,离婚证明;
3.父母双亡的,死亡证明;
4.其它特殊情况证明。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工本费每证2元
办理时限:材料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办理地点: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服务对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其父母可以投靠落户
办理材料:(一)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二)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三)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特殊情况证明:1.军人配偶投靠的,所在部队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
2.配偶一方死亡的,死亡证明。离婚的,离婚证明;
3.父母双亡的,死亡证明;
4.其它特殊情况证明。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工本费每证2元
办理时限:材料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办理地点: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三、人才引进落户
服务对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就业(本市籍人员放宽到大专学历,本市籍人员是指泰州市区及所辖四市的持证对象)
办理材料:1、国家国民教育系列认可的学历证书或人事等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工本费每证2元
办理时限:材料受理后,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办理地点: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四、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准入
服务对象:外省、市来泰购房人员
办理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对已交付但房屋产权证暂未办好、且公民已实际入住的房屋,可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完税凭证代替房屋产权证(违建除外);
2.自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