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居民户口注销材料

时间:2018-01-02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1.死亡注销

  注: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死于医疗单位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正常死亡的,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已经火化的,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注:1. 公民死亡3个月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告知5日后仍未办理的,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并将注销情况告知申报义务人。

  2.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了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2.入伍注销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注销。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派出所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后并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3.出国(境)定居注销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

  2.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7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凭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3.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将注销情况进行告知。

  4.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5.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户主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凭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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