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各种户口内容变更所需材料及办理指南

时间:2018-01-06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一)申请变更户主

  1、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的;

  (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3)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4)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5)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6)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7)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2、办理手续:(1)居民户口簿;(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申请变更姓名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①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②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③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④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符合办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申请变更出生日期

  1、办理条件: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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