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各种户口申报所需材料及办理须知

时间:2018-01-06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一)出生申报

  1、办理条件: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不受婴儿年龄、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限制。在办理出生落户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查验《生育服务证》,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于每月定期将情况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随母在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随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

  2、办理手续:

  (1)婚生子女出生登记:①父母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

  ③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父母结婚证。

  (2)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

  ③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中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3)现役军人子女申报出生登记: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父亲或母亲军人身份证明,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父母结婚证。

  对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和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书面申请报告及亲属关系证明。

  (4)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申报出生登记:①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②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其父母书面申请报告、医院出生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5)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① 书面申请报告;②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提交的出生证明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和翻译人员签名;③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④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父母结婚证。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办理程序:对未满5周岁婴儿出生登记申报,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对超过5周岁、无出生医学证明子女出生登记申报,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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