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户口迁移办理

时间:2018-01-07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办理条件

  宿迁市目前只受理大学生户口迁移,其余类型不可办理

  1、技工学校申请学生户口迁入

  2、大中专院校申请学生户口迁入

  宿迁学生户口迁移注意事项

  办理材料

  学生户口迁移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或“本校是省政府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院校”的字样的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签发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省厅实行本人自愿原则。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1、技工学校申请学生户口迁入的,技工学校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

  (二)劳动局招生计划;

  (三)录取新生花名册;

  (四)录取通知书;

  (五)户口迁移证(市外)。

  技工学校应于学生毕业前1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毕业学生户口迁出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

  (二)毕业生花名册;

  (三)毕业证书;

  (四)毕业生居民身份证。

  2、大中专院校申请学生户口迁入的,院校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

  (二)录取新生花名册;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市外)。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出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

  (二)毕业生花名册;

  (三)毕业证书;

  (四)就业报到证;

  (五)毕业新生居民身份证。

  注:1.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3.普通大中专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批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普通大中专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办理。

  (一)已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凭个人申请、“就业报到证”或经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办理。

  (二)已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毕业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口未迁出的,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后,凭个人申请、就业报到证或经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所在地派出所凭个人申请、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办理;对回原籍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人口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需同时提供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登记证明。

  (四)毕业多年无法办理改派手续的,对本人仍在我市就业的,凭个人申请、经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过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对本人已在另一城市就业的,在现就业城市落户;对不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凭本人申请、过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落户原籍手续。对回原籍、不在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人口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需提供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登记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

  宿迁市府苑派出所

  地址:豪城西巷

  电话:(0527)84354620

  宿迁市富康路派出所

  地址:富康大道358号

  电话:(0527)84354860

  井头派出所

  地址:彩塑路15号

  电话:(0527)84354380

  幸福路派出所

  地址:八一中路29号

  宿迁市洋北派出所

  地址:仙女北路附近

  电话:(0527)84354990

  古楚派出所

  地址:苏州路111号

  电话:(0527)8435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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