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又经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的
申请材料:
被宣告失踪的当事人或监护人凭:
1、人民法院的撤销失踪宣告决定书
2、注销户口的证明
3、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流程: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无办理时限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内。
办理地址: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证中心)
注意事项: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申请条件: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又经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的
申请材料:
被宣告失踪的当事人或监护人凭:
1、人民法院的撤销失踪宣告决定书
2、注销户口的证明
3、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流程: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无办理时限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内。
办理地址: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证中心)
注意事项: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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