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具有一定规模;
(二)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宿用房;
(三)落户人员达到10人以上;
(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落入本单位集体户;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可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建立家庭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交流中心,经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可设立集体户:
(一)经区、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
(二)具有相应的档案代管资格;
(三)有专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及专职人员。
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允许本人及随迁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落为家庭户。